財政部106.11.17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(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情形)-房地合一

修正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情形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